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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博主发文称,一女子在应聘深圳某公司时,因其已婚未育遭拒,引发广泛关注和热议。大部分网友认为,“公司太过分了”“这是赤裸裸的职场歧视”“这种公司不去也罢”。但也有网友表示,这样也挺好的,直截了当地说明,免得浪费求职者时间。那么,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合法?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记者在网传的该公司“求职须知文档”中看到,文档第六条直接标明,“我们需要已婚已育或者单身的员工,已婚未育的暂不需要。”针对此项,该公司一工作人员回应称,目前确实不考虑已婚未育的求职者,最好是已婚已育的。该工作人员还表示,公司在职的员工也均为已婚已育或者单身,“暂时没有已婚未育的”。
对此,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兰易易律师在采访中表示,企业在招聘要求中设置婚育门槛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在招聘时,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求职者遇到此类情况,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文件截图等,向招聘企业所在地的人社部门投诉。”兰易易指出,根据修订后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梳理发现,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女性求职时面临被问婚育情况的困境作出了明确规定。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明确,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拟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员过程中,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坚决禁止就业性别歧视行为。
此外,自2023年1月1日起,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五种行为。
(据南方工报消息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徐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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